工作职能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。
(二)负责对各类企业和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管理,核发营业执照;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,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。
(三)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,核发营业执照,依法对其监督管理,规范其经营行为,引导个体、私营经济健康发展。
(四)依法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、农贸市场、消费品市场;参与监督管理金融、劳动力、房地产、技术、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;参与管辖范围内市场的规划、论证及发展;负责市场登记的初审。
(五)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,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、投机倒把、走私贩私、无照经营、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它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,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(六)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,查处注册商标假冒、侵权行为,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(七)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,查处虚假违法广告。
(八)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,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;负责对经济合同、担保进行鉴证,依法进行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;实施企业信誉公示工作。
(九)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、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。
(十)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。